《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可以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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