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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可否直接继承?未成年的孩子是否可以成为股东呢?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呢?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如何维护合法利益?下面一起来看看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2007年,周某与杨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周某与杨某各出资250万元,双方持股比例各占50%。2014年,周某意外死亡。此前周某父母双亡,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唐某及其3个未成年孩子。唐某主张继承周某在被告公司的股权。但杨某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否认原告的股东资格。为维护权益,唐某起诉公司及股东杨某,请求确认唐某和三孩子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杨某不同意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认为周某的死亡标志着他的股东身份已经结束,同时丧失了自己所享有股权,因此原告是没有理由再继承已经不存在的股权。
本院经过审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确认原告股东资格,判令被告要帮忙原告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事项。
法院认为这起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一经死亡,他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权以及股东身份的,除非,公司章程对此另外有约定。
对于这起继承纠纷案件,经查明,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约定,故四原告依法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及股份。鉴于此,四原告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被告公司对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有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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